为规范MPA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MPA研究生在职学习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修读
第一条 选课
(一)MPA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
(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应少于20人,少于20人不开课。
(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和退选。当所选课程因某种原因被取消时,可以改选和补选。如果确实需要改选和补选,应在本门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缓修或重修。
(一)因事请假未能按时修读MPA课程的MPA研究生,可以申请缓修原课程。
(二)因故被取消课程修读或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的MPA研究生,应申请重修原课程。
第三条 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缓修和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缓修和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不得超过3次,缓修或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9学分。
第三条 缓修或重修程序
(一)因事不能按时修读MPA课程的MPA研究生,应于开课前一周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缓修书面申请,填写缓修申请表,交MPA教育中心审核批准。MPA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MPA研究生跟班修读课程。
(二)需要重修的MPA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MPA教育中心提交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MPA教育中心审核。MPA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MPA研究生跟班修读课程。
(三)MPA教育中心根据研究生缓修或重修申请情况,确认研究生缓修或重修课程,经过确认后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四)跟班缓修或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所有课程的考核。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核心课程一律为考试课程,专业方向必修课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MPA教育中心。
(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个别课程,根据情况需要,可以采用口试方式,但必须有口试记录。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MPA教育中心审查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交课程作业或案例讨论作业。
(二)一学期内出勤率低于应出勤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者。
第七条 考核组织和安排
(一)所有课程的考核均由MPA教育中心统一组织。
(二)不得单独组织个别研究生考核。
(三)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需由MPA教育中心批准。
(四)考试监考人员为任课教师和两名监考助理担任,监考助理及考试地点由MPA教育中心负责安排。
第八条 缓考
(一)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申请,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缓考申请手续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三天办理。由本人书面提出,经MP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并备案。
(三)缓考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单独组织考试。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成绩评定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核心课70分及以上为合格,必修课及选修课60分以上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的40%,考试成绩占总评的60%。
(三)对于在阅卷、记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报、错报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异动的,报MPA教育中心,方可办理成绩异动手续。
第十条 成绩记载
MPA研究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在学期成绩表中予以记载。缓修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大学MPA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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