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第三批院校)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2]67号),国务院学位办委托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013年4月,对第三批获准办学的公共管理硕士培养院校组织开展了教学合格评估工作。我校作为第三批获批的35所MPA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之一,参加了此次评估工作。
本次MPA教学合格评估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院校自评、专家匿名评审和专家实地评估相结合的评审方式进行,按照匿名评审和实地评估权重分别为40%和60%综合测算各校的最终评分,并根据总分排序划分评估等级。其中综合总分排名靠前的6所院校评估等级为A,综合总分排名靠后的5所院校评估等级为C,综合总分排名居中的24所院校评估等级为B。
评估结果显示,我校MPA教学合格评估的综合总分排名靠前,评估等级被确定为A级,即优秀等级。根据专家组给出的评估意见,我校高度重视MPA教育,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硬件设施完善,招生与培养制度健全,生源数量充足,质量较好,师资队伍学历职称结构较为合理,课程设置符合“教指委”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学管理严格规范,教学评价体系完整,论文选题贴近实际、格式规范,并能够积极开展境内外交流,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密切。同时,专家组也对我校MPA教育提出了改进建议,如进一步加强公共管理学科建设,多提供参与MPA师资培训与科研交流的机会,加强本土化案例的开发和应用,加强与地方政府等公共部门的合作,加强与兼职教师的沟通与合作等。
我校公共管理(MPA)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之所以能在此次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是与我校MPA教育中心、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的长期精诚努力,以及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自2005年我校获得MPA培养资格开展MPA教育以来,我校MPA教育在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托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师资及其相关学科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办、全国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MPA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等文件精神,立足于海南省社会发展尤其是公共事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科优势与特长,从而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办学模式以及“培养规范、立足海疆、服务特区”的办学特色。
此次教学评估,既是对我校MPA教育长期努力与办学成绩的肯定,也是对我校MPA教育未来发展的鞭策。在今后的发展中,我校MPA教育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评估工作方针与精神,进一步夯实学科基础,积极建设师资队伍,扩大对外交流,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将我校的MPA教育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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