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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2012年09月26日 16:49 MPA  点击:[]

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 来源: 研究生处 ] 2012/9/21 15:44:00

各相关学院:

为规范管理,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的有关规定,特对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作如下规定:

1、学习年限是指被正式录取研究生从入学报到(取得学籍)之日到授予学位之日的年限。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的学习年限规定为3年。

3、提前完成学业且成绩较突出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但最多只能提前半年。如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经审批,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依据本规定,我校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核工作将主要集中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研究生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