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与政府的合作与互动,建设开放型MPA培养模式,汲取社会智力资源开展MPA教育,加强兼职教师管理,提高MPA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MPA研究生兼职教师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任或曾任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领导干部,在某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MPA课程的准备和教学以及论文指导。
第二条MPA教育中心负责兼职教师管理工作,与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海南大学MPA教师聘用以学期为单位,由海南大学MPA教育中心办公室拟订拟开设课程表,凡符合兼职教师资格要求,愿意并有能力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均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条应聘人员需填写《海南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兼职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报海南大学MPA教育中心。
第四条根据聘任协议要求,须按照《海南大学MPA任课教师管理规定》开展MPA教学工作,兼职教师应接受相关的教学检查、听课、考评等。
第五条海南大学MPA教育中心每学期开学前召开兼职教师教学工作会,介绍教学和管理的特点、有关规章制度,校历安排等。提供教材、多媒体教学资源、课程表等相关资料,并提出对兼职教师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经考察、测评证明不能胜任教学的兼职教师,中心将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七条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