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MPA研究生教育特点和要求,保证和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MPA研究生任课教师是指为MPA研究生授课的所有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博士学位。
第二条MPA研究生任课教师由MPA教育中心根据《海南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聘任课教师,并负责与任课教师沟通工作。
第三条MPA研究生任课教师接受选聘后,MPA教育中心发给教学任务书以及相关的授课须知。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应根据MPA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制定相关的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案以及设计课件,并交MPA教育中心存档。为保证MPA研究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应提交MPA研究生每门课程的课堂讨论情况记录以及作业批改记录。
第四条案例教学是MPA教学基本方法和必要环节,MPA课程须有一定的案例教学环节。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具体情况编写相关案例,开展教学活动,并提供每门课程的案例讨论记录。
第五条MPA研究生任课教师须告知研究生教学要求、考试要求、作业要求以及课堂纪律。
第六条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在任课期间坚持课堂考勤,监督学生签到情况,详细记录学生缺课情况,并交MPA教育中心。
第七条MPA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应随意变更上课地点、时间。因特殊情况须变更上课地点、时间,应提前告知MPA教育中心,经MPA教育中心同意,可变更上课地点、时间。
第八条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应负责所授课程考试的出题、阅卷、监考以及成绩评定。考试试题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研究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考卷、考试成绩、考勤记录等相关资料在考试结束完一周内送MPA教育中心。
第九条MPA教育中心不定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听课、检查,听取研究生对课程以及任课教师的意见或建议,并且在每学期期末发放“教师测评表”,让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测评,教学效果测评优秀率超过85%(含)的课程,对任课教师予以1000元的奖励;与此相应,连续两轮测评排名均为最后且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的课程,即自动取消授课教师的任课资格。如果是选修课,则需要重新申请开设不同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对于教学效果差、教学态度不好的任课教师将不再选聘为MPA教育中心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大学MPA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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